科学研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我校科研责任主体开展科学研究中遵守科研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公认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实施监督、教育、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导师遴选、项目申报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51大赛 (以下简称学校)全体教职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以51大赛 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参与51大赛 教职工主持的科研项目或51大赛 主办、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活动的其他单位人员(以下统称“科研责任主体”)。
第六条 科研责任主体享有依法开展科研活动、获得科研支持的权利,同时负有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维护科研秩序、配合科研诚信调查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51大赛 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负责指导、监督全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审议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结论与处理建议。
第八条 教师工作部负责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将学术规范表现纳入师德师风考评核心内容,并统筹协调科研失信行为的惩处工作,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将科研诚信纳入研究生导师遴选、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协助开展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条 科技处、社科处分别负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的签订与督促落实;负责本领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线索核查、调查取证;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的指导下,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建立本领域科研诚信档案,做好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人事处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及违约责任。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评奖评优、工作考核等工作中,审查候选人科研诚信状况,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科研平台等)是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监督工作,建立本单位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并协助开展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落实学校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学校全体教职工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科研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工培训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项目管理全过程。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强化技术信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科研诚信审查制度和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保障相关制度与机制的落实和运行。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档案制度。项目结题后十年内,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相关资料,二级学院(部)负责监督检查,确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健全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分别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科研诚信记录,不断完善自查自纠、宣讲、通报等科研诚信制度。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开展科研诚信考核,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以非独立完成的论文申请学位,或以非独创性或非骨干成员完成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等行为;
(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五章 举报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社科处、科技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职工科研失信行为的日常举报工作,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原则上采取书面实名形式提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所举报的科研失信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科研失信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匿名举报,若事实清楚,线索具体明确,依规予以受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
(二)无明确证据和可查证的线索;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四条 社科处、科技处收到举报后,应立即向教师工作部通报情况,由教师工作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对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查性进行研判,明确是否受理,并协调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及相关线索;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社科处、科技处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的指导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调查全过程应强化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认定事实、拟处理种类及依据须告知被调查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同时,复核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客观公正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分管科技或社科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
第七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在充分讨论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教师工作部、社科处、科技处根据处理建议形成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议题材料包括处理办法及其依据,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处分),主要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一)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对于科研失信被处理人给予一定期限禁止申请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支持的科研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人事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理决定作出后,社科处、科技处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部)备存。所有调查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申诉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三十七条 社科处、科技处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或者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科研失信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按照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立即终止调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51大赛 学术行为规范》(湘大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